食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损失 分销商状告经销商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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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31 16:49:59
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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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赵某、岳某二分销商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现某批次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并经妥善处理后却遭遇索赔无门,两人便将不合格商品总经销商孙某、与两人签订经销合同的贾某及不合格商品生产商许昌某食品公司(下称食品公司)三被告诉至法庭。2012年10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食品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岳某各项损失27791.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此案件中被告食品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约定数量向原告提供了货物,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货款。但是,二原告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被检验出被告于2010年7月份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并由此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由于该批产品造成的损失、检验费及二原告先行赔付消费者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同时在上述产品被检验出不合格时,对原被告双方清点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临期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的损失由被告承担,临其产品的损失由被告承担70%,原告承担30%,过期产品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属于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风险,按约定该部分损失由原告承担。经法院核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779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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