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不合格消费者能获“十倍赔偿”?
CN03女性网
2012-11-24 15:32:54
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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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CFP本报记者宋宁华
民以食为天,从2009年6月1日开始,《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今天,记者从本市多家法院获悉,《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包括市一中院、浦东新区法院等受理了多起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案件。
消费者的哪些索赔要求能够通过法律得到维护?
过期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10年3月7日,许先生在上海某超市购买了19袋进口风干火腿,共计1117.2元,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12月10日,保质期是80天。许先生买好要出超市时发现该产品已经过期,马上回头找超市交涉,但交涉不成,告到浦东新区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退还货款1117.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172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许先生要求退还货款、并以一赔十的请求。某超市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认为该产品是2010年1月6日生产的,没有过保质期。即使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许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超市对此存在明知的事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许先生购买火腿的日期和事实,有相关的发票为证。作为食品销售商,理应对其所售商品是否在保质期内负责,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过期食品售出。本案中商品已过保质期,超市理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为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取得十倍赔偿的必要条件。对于过期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过期食品并未都变质,不能简单做出推断,认为其不...
【 责任编辑:caij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