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圆过期 超市赔偿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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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7 08:43:52
湘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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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在线11月27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武慧 通讯员 唐萍 沈湘民)市民徐先生在超市内买到了过期的汤圆,在索赔时,商家只愿赔偿10袋等价汤圆。11月26日,在雨湖区工商分局云塘工商所的协调下,超市方赔偿了徐先生129元现金。
11月8日,徐先生在雨湖区某超市购买了一袋汤圆,19日晚上,他拆开袋子,准备将汤圆下锅时却发现汤圆全部裂开,里面的馅料也漏了出来。徐先生觉得很奇怪,拿起汤圆包装袋仔细查看后,发现这袋汤圆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10月27日,保质期一年,“这个汤圆都过期大半个月了。”
气愤的徐先生带着购物小票和包装袋到超市讨说法。面对徐先生的质问,超市方承认汤圆已过期,但只能用等价的10袋汤圆赔付。而徐先生不想再购买这种汤圆,便要求给予现金赔偿。双方协商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的徐先生拔打了12315,请求工商帮忙维权。
云塘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超市进行调查,经过检查,执法人员没有发现这个超市内还有过期的汤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8款“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超市应对消费者承担直接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执法人员不仅对超市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积极进行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超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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