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饭馆向未成年人售酒 成被告或赔偿十万元
向未成年人售酒小饭店惹上官司
从2006年12月8日起,北京全市酒类经营场所挂上政府印制的“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今后无论未成年人以任何理由买酒,商家均应拒绝,违者将被处最高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情
初中生酒后被打致一级伤残
北京市首例因向未成年人售酒,商家被索赔案件近日将在房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记者从房山法院了解到,被告之一即向初中生售酒的小饭店可能因此支付巨额赔偿款。此案或将改变人们对酒类“禁售令”禁而不止、禁而不罚的传统认识,从而起到重大的警醒教育作用。
刘某与韩某是初中三年级的同学,2012年2月25日中午,两人受同学丁某邀请,到村里一个小饭店吃饭。席间刘某与韩某因喝酒问题言语不和,喝高了的刘某跟随在去厕所的韩某身后,用啤酒瓶将韩某头部打伤,造成韩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重伤),至今仍昏迷不醒。8月,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韩某的家长将刘某及其父母、聚会组织者丁某、饭店业主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原告认为,饭店业主隗某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白酒及啤酒,违反了商务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对韩某伤情及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康复治疗、辅助残疾器具、今后护理依赖程度、伤情所需营养期、护理期等提出鉴定申请。据了解,原告伤情已达到最严重的一级伤残,对于当事人来说,其总损失可以说是个天文数字。而饭店老板也可能面临高达数十万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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