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出售过期红枣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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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4 10:54:30
宁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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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网消息 (宁德晚报记者 周光银 通讯员 徐贻雄) 购买两包新疆和田玉红枣,计99.8元,食用后发现其中一包已过期,消费者投诉商家,获十倍赔偿。
“这个月12号我在福鼎中山中路一家店里买了两包新疆和田玉红枣。第一包感觉没什么问题,可第二包打开后发现味道不对,仔细观察才发现发霉了。”家住福鼎的汪先生说。在发现霉变红枣后,汪先生仔细看了红枣外包装,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6号,保质期为12个月,明显已过保质期。随即,汪先生直接带着过期的新疆和田玉红枣到福鼎市工商局投诉。
福鼎工商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跟随汪先生到该商家检查,并未发现有其他同品牌新疆和田玉红枣过期。在与该店老板交流中,该老板承认工作中存在差错,主动与消费者和解,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的十倍赔偿998元。福鼎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发现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括过期食品,要第一时间主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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