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买到过期豆腐皮获赔10倍赔偿 全省首例
购买的豆腐皮出现了不同的保质期,其中一个显示该产品已过期。在工商曲江新区分局自强路工商所处理下,超市给予10倍2260元的赔偿,这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全省首例10倍赔偿案例。
超市将食品保质期延后
6月2日中午,家住西安东郊的孙先生到自强路工商所投诉称,他6月1日在太华路一家超市花226元买的豆腐皮有两个日期,一个是生产厂家的生产日期,标签上的日期是去年12月份生产的,显示1-4月份保质期为5个月;而另一个是超市分装的机打小票上,标注的日期为6月1日,保质期到今年11月28日。对此,孙先生认为,该豆腐皮存在过期销售问题。
根据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工商所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检查发现,超市已没有该产品出售。”该所副所长王敏望说,超市当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一赔十,给予2260元赔偿。
工商部门将对超市依法处罚
王敏望说,该赔偿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全省首例赔偿案例。同时,工商部门对超市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过期豆腐皮将由工商人员查扣后销毁。
据悉,从6月1日起,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西安市工商局展开了为期65天的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对全市所有生产、加工、经销夏季食品的场所进行检查。查处整治的重点是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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