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对食品标注虚假行为有权查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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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6 00:32:07
中国工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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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9月16日,消费者张某向工商机关申诉,称其购买的红葡萄酒在标签上标注为极品但口感极差,涉嫌虚假表示。经查,C公司共生产该款葡萄酒124箱,每瓶出厂价7元、零售价30元,无法证明其产品为极品。
争议:
工商机关对食品标注虚假行为有权查处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商机关对食品标注虚假行为有权查处。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在酒标上进行产品宣传属于广告行为。在本案中,标称“红葡萄酒中的极品”属于使用绝对化用语,应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也有执法人员认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7〕220号),C公司的行为属于对产品质量进行虚假表示。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商机关对食品标注虚假行为无权查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虚假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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