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折射反垄断权力滥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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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1 11:27:08
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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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五粮液两大著名白酒企业被发改委以“价格垄断”罪名处以4.49亿元巨额罚款,创造中国大陆迄今反垄断案价格垄断罚款最高纪录,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但通观此案全局,发改委此举堪称“无事生非”,对我国商业信用和经济效率的长远负面影响更不容忽视。尽管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方才开始实施,至今不过4年半,但此案已经充分暴露了反垄断部门滥用权力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自主权的风险,探讨确定反垄断边界及如何防范有关部门滥用反垄断法,已很有必要。
应该说,发改委此次处罚茅台和五粮液,并非完全没有依据。两公司之所以受罚,原因是2012年末,在塑化剂事件冲击期间,贵州茅台集团对3家低价销售和串货的经销商开出罚单,下发通报文件表示暂停与经销商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提出黄牌警告。其后不久,五粮液也发布营销督查处理通报,指责极个别五粮液品牌运营商和五粮液专卖店我行我素、不按规则、不顾大局、不识大体,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五粮液。茅台、五粮液上述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前不久处置的液晶面板案属于横向垄断,发改委对此案的处罚是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纵向垄断协议”而作出的。
然而,是不是所有可以划为“垄断”的行为都要处罚呢?答案是否定的,对纵向垄断尤其如此,因为许多所谓“垄断”行为具有深刻的商业合理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但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公共利益等其它方面的利益要大得多,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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