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水果刀被拘留背后的“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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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2 11:42:51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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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晓哲
郑州市民吴伟春在钥匙链上随身携带一把小水果刀,不料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吴先生说,该水果刀是在正规超市合法购买的。郑州警方相关负责人称,该水果刀属于管制刀具,警方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错。(2月21日-中国新闻网)
澄清因在钥匙链上携带小水果刀被拘留一事是否妥当,我们不妨设置一个“假设”。假设警方处理的合理合法,那么,按照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公众习惯现状,身上有钥匙链且上面携带有小水果刀人一定不会少,如果再加上同样应该管制的“菜刀”,也就是说,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被关进拘留所的人不说成千也有上万人甚至上亿人之多;二者,如果继续认为这种“拘留处理”是合法合理的话,当地警方的此次处理就成了给亿万国人的“普法”——原来,多少年以来只要我们身上携带有小小的水果刀就应该被“关拘留所”啊!然而,这样的逻辑和推理显然是不成立的,如果“携带有小小的水果刀就违法,就应该被拘留”,为什么多年来深入学习法律知识的亿万公众竟然“懵懵懂懂”、一无知悉呢?
所以说,即使是当地警方“口吐莲花”的声称是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等等,依然不能摆脱对法律执行曲解之质疑。
一部经过多年社会实践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会“弱智”和“白痴”到可以无视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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